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此次個稅改革最大亮點。專家建議,在條件成熟時,應逐步擴大納入綜合計征范圍所得項目,更好地發(fā)揮個稅在促進稅負公平和調節(jié)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同時,在執(zhí)行專項附加扣除時,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既要體現公平,又要盡量降低遵從成本——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相關配套措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下發(fā)文件,明確了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相關適用問題。
從10月1日起,個人工資條就將顯示出改革的減稅紅利,一系列新變化也將隨之而至。針對個稅改革帶來的相關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和專家。
稅制從分類向綜合跨越
這次個稅修法,最根本性的變革是稅制模式的變化,實現了從分類走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
原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分類稅制下,由于是在無法歸集不同來源的所得情況下對總所得征稅,因而導致總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質不同而稅負不同,不利于稅負公平分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怡說。
新個稅法結合當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稱為“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此項改革影響深遠,從稅制公平的角度看,綜合計征能夠平衡不同收入來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納稅人稅負,即稅法所說的橫向公平,使同等收入的人繳納同等稅額的稅收。居民納稅人改為以年為單位合并計稅,這可以進一步平衡納稅人的稅負,更為公平合理。”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表示。
劉怡認為,在分類稅制下無法考慮納稅人之間納稅能力的差異,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是否發(fā)生大病醫(yī)療支出等,“新稅制將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征稅范圍,開啟了綜合所得稅制才可能考慮的基于納稅人特殊情況而設立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贍養(yǎng)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此次個稅改革最大亮點。下一步,在條件成熟時,應逐步擴大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的所得項目,以更好地發(fā)揮個稅在促進稅負公平和調節(jié)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說。
納稅人享受更多改革紅利
為了讓廣大納稅人盡早享受到改革紅利,工資薪金所得的“起征點”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減稅政策,從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實施。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有關政策問題。
納稅人最關心的兩個問題是,10月份發(fā)9月份的工資能不能適用新政策?如何計算應該繳多少稅?
兩部門《通知》規(guī)定,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zhí)行,并按照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適用政策是以納稅人實際拿到工資的時間來劃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資的,無論屬于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新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旭紅說。
今年第四季度的過渡政策包含了雙重減稅措施。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適用新的稅率表,由于新的稅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稅率級距,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稅負。
與新個稅法相比,兩部門《通知》中的稅率表還多出了一欄“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數是指為解決超額累進稅率分級計算稅額的復雜技術問題,預先計算出的一個數據,以方便計算個稅。
根據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值得注意的是,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實際工資收入,而是對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并扣除“起征點”后的數額。此外,新個稅法規(guī)定的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2019年1月1日起才能實施。
比如,王某10月份應發(fā)工資是15000元,扣除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500元后,則王某10月份取得的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須這樣計算:(1)應納稅所得額=15000元-2500元-5000元=7500元。(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7500元×10%-210元=540元。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表示,個稅改革后,月收入2萬元以下納稅人稅負可降低50%以上。渣打銀行發(fā)布的報告也顯示,新稅法施行后,估算月收入14000元以內稅負減輕幅度接近70%。
專項附加扣除體現更多實惠
新個稅法在提高“起征點”,明確現行個人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在繼續(xù)執(zhí)行的同時,增加規(guī)定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作為專項附加扣除。
列入專項附加扣除的支出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自然備受關注。由于這項規(guī)定的實際操作較為復雜,需要由實施細則作出具體規(guī)定。新個稅法規(guī)定,“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同時,專項附加扣除的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專項附加扣除能否降低生活成本及稅收負擔?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抓緊按照讓廣大群眾得到更多實惠的要求,明確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確保扣除后的應納稅收入起點明顯高于5000元,今后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還將動態(tài)調整。這無疑給廣大納稅人吃下了“定心丸”。
記者獲悉,有關部門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6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范圍和標準。
“在執(zhí)行專項附加扣除時,需要考慮到各種因素,既要體現公平,又要盡量降低遵從成本。”李旭紅建議,按照公平及簡便的原則,可以通過多方信息共享,核對申報信息的準確性,減少納稅人的負擔。
在原有分類稅制下,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征管模式,納稅人基本上都只通過單位繳稅。新個稅法實施后,個人自行申報擺上了重要位置。
李旭紅指出,今后個人納稅意識將進一步增強,在代扣代繳模式下,一些納稅人并不關心其實際負擔了多少稅款,僅關注稅后收入金額。新個稅法實施,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改為按年來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改為了預扣預繳。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也就是說,從2020年的3月份開始,有部分納稅人需要開始履行匯算清繳的義務了。
“新稅制的實施需要建立與綜合所得稅制相適應的自然人納稅申報制度,這是全新的挑戰(zhàn)。綜合所得稅制需要有納稅人統一的納稅識別號,還需要改按月、按次申報納稅為逐筆預扣、按年匯總申報,確定全年應稅所得。由此可見,準確核實所得、確認各專項扣除需要的資料,要求建立便捷完善的自然人納稅申報制度。”劉怡表示。